政府采购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改革事项,目的为了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服务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编制的群团组织等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标的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目前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