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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跨省

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外资退出

1

所有具有部批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2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

3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4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5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6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7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4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企业资质申请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示范文本”。

4.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经济性质变更,直接按照建市函[2005]375号办理,不需按照建市[2014]79号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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