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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估价招标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我有如下两点问题:

1、请问如果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具体金额都是确定的,但是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时,分包合同是暂估价形式,是否属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的情况?是否应当进行招投标?

2、如果上述情况需要进行招投标,那么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具体金额,但加了一句“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是否属于暂估价形式?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单价,约定总价以结算数量计算,是否属于暂估价形式?

住建部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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