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两法适用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采用了相同的表述予以界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这里要注意的是:第一,这里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其他如设备安装工程、信息化工程,不得适用招标投标法,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二,这里的“建设工程”只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纯的装修、拆除、修缮,如棚户区的旧楼拆除、建筑物的爆破,不得适用招标投标法,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如新建楼房的电梯、扶梯、中央空调、门窗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如果是新建楼房的可移动设备、沙发、桌椅等,则不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不属于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不得适用招标投标法,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仅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三种,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不得适用招标投标法,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四,根据金额是否达到规模标准来判断,《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同样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