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质疑而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只要是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拒收,这是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救济权利,也是出于关口前移化解采购纠纷、提供采购质效,减少成本更高的行政复议、诉讼的考虑,制度并没有设置质疑受理、虚假或者恶意质疑认定程序。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采购效率的问题,规定了质疑期限,逾期质疑可以拒收,因此不存在无休止质疑的可能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首先要确保采购文件合规、科学、明确、完整,不存在问题,打铁还是需自身硬,对于质疑答复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秉承有错必纠的思想及时予以纠正,确保采购程序顺利进行。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为了提高效率,可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在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法定期限内的质疑,可以做程序性答复予以驳回。
对于投诉而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投诉受理、审查程序,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不实投诉,虚假、恶意投诉的法律责任,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供应商不实投诉,虚假、恶意投诉是要付出代价的,不存在廉价投诉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