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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来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

从制度来说,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比例及退还,是否收取取决于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信用环境、项目特点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并不主张一刀切一律免收。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要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应该是非常严厉的。因此,建议在采购文件中,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严重后果以醒目方式载明,以起到警示作用。一旦供应商表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要非常严肃地和供应商讲清利害后果,督促其签订合同。如果供应商依然要放弃中标(成交)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用惩戒来督促供应商树立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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