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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如何认定供应商虚假应标?需要注意哪些流程和细节?

虚假应标,是指供应商根本没有履约所需的产品,或者产品并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商务要求,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捏造事实,按照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商务要求来填写。供应商往往寄希望于中标(成交)后履约环节采购人把关不严蒙混过关,或者与采购人寻求协商变更,用实际上并不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履行合同。一般来说,在评审环节无法实质性判断投标(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商务要求,是否存在虚假应标。采购人应加强项目履约验收管理,虚假应标依法应当按照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若发现供应商虚假应标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形:供应商投标(响应)产品并不能采购需求要求,但是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技术、商务偏离表填写为无偏离,而在投标(响应)标的的技术、商务因素等描述处是按照投标(响应)产品的真实信息填写。这种情形下一般不视为虚假应标,可以通过采购文件事先载明效力修正的规则,也可以通过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评审小组)书面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


怎么减少供应商虚假应标呢?实践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产品网页的截图等,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也可以要求同类产品的业绩,设为评审因素。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供应商确实拥有真实存在的投标(响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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