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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产品品牌情况”和“同类产品社会认知度”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请教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实务问题:采购项目为垃圾勾臂车货物类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及综合评分法。在设置技术、商务分(主观分)时,能否将“根据所投产品的品牌情况,由专家进行打分。1.所投品牌同类产品社会认知度,0-2.0分;2.所投品牌同类产品相关荣誉:0-1.0分”设置为评审因素。个人理解,“同类产品社会认知度”这一评审因素的设置未量化细化,而且容易让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考虑到产品的品牌或实力大小,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相关荣誉”这一评审因素也未量化细化,没有说明应当从哪几个方面、角度进行评审。以上两个问题,请予以解答,谢谢。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关于留言所述的“所投产品品牌情况”和“同类产品社会认知度”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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