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投产品品牌情况”和“同类产品社会认知度”不宜作为评审因素请教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实务问题:采购项目为垃圾勾臂车货物类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及综合评分法。在设置技术、商务分(主观分)时,能否将“根据所投产品的品牌情况,由专家进行打分。1.所投品牌同类产品社会认知度,0-2.0分;2.所投品牌同类产品相关荣誉:0-1.0分”设置为评审因素。个人理解,“同类产品社会认知度”这一评审因素的设置未量化细化,而且容易让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考虑到产品的品牌或实力大小,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相关荣誉”这一评审因素也未量化细化,没有说明应当从哪几个方面、角度进行评审。以上两个问题,请予以解答,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