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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 有两个独立的评分项,一个为“工程奖项”本项3分,另一个为“企业荣誉”本项为1分。有一个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 有两个独立的评分项,一个为“工程奖项”本项3分,另一个为“企业荣誉”本项为1分。现有一家投标单位用同一奖项,既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也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另有一家投标单位用不同的两工程项目奖项(但都是工程奖项),一个项目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另一个项目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也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后面一家单位提出质疑,认为工程奖项也是企业荣誉的一种,故“企业荣誉”下也应再得1分。评审专家协助质疑回复认为:由于“企业获奖”评分项已经单列,按照评标顺序,"企业奖项"不应在“企业荣誉”评分项计分,故质疑不成立。按有关规定质疑成立吗?如成立后续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