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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软件开发服务外包项目中,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并签署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时该公司委托其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服务,人员均为子公司的员工。请问国库司领导,此情形是否属于法规禁止的转包行为?

国库司答复



该公司中标后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不能以子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上述行为是否属于转包行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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