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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包”与“合理划分标段”是否为同一概念由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要求,不得招标设置备选库。贵方对于某一个项目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适用情形回复为:“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可通过划分具体标段,将具体范围工作委托至对应供应商,此处“合理分包”与“合理划分标段”是否为同一概念?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合理分包”即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与“合理划分标段”的概念大致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