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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的项目,我们在采购文件中是否可以将“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的相关注意事项”作为通用条款放文件里?还是不接受联合体和没有分包的项目就不能放相关注意事项?

我们是集采机构制作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请教一下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的项目,我们在采购文件中是否可以将“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的相关注意事项”作为通用条款放文件里?还是不接受联合体和没有分包的项目就不能放相关注意事项?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关于不接受分包的情形也可参照执行。如明确不接受,不建议将相关注意事项作为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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