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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包的理解

关于分包的理解,情形一:《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财库〔2020〕46号)里面关于分包是指经过采购程序,由评审小组确定一家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跟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再根据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再跟承接分包项目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吗?

情形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里面关于“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中的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是指在采购文件里面合理分成多个项目包,评审小组根据项目包数量确定多家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跟分别跟多家成交供应商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吗?如理解无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的分包可以用情形二的设置项目包设置专门的面向中小企业分包来落实促进中小企业政策吗?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一是指供应商为履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合同分包。情形二不是分包,是采购人设置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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