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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赠送配套设备,采购人可以接受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而赠送设备违背了“有偿取得”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要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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