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要求执行吗?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采购服务类项目,能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要求执行吗?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应当为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能适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