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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购项目,既有服务,也有工程,工程和服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分割不便于管理,是否可以打包一起按服务采购?是否会违反《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中“严禁将建设工程和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形成隐性债务”的相关规定&

某采购项目,既有服务,也有工程,工程和服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分割不便于管理,是否可以打包一起按服务采购?是否会违反《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中“严禁将建设工程和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形成隐性债务”的相关规定呢?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既包括工程也包括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分割的应当尽量分割,不得将其打包作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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