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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须招标工程合同已履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怎么办?

工程项目40多万元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合同已履行,资金已拨付,按什么规定处理?

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的、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应实行政府采购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有许多环节缺失。应该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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