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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中,哪些情况可以不退供应商的保证金?

答:五种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是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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