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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应该由谁来做?为什么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是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做资格审查,但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由采购人做资格审查? 答:依照《政府采购法》,无论是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采购,都应当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资格。这一点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有充分体现。但在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2013年12月19日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做资格审查,这就与《政府采购法》发生了冲突。从立法的精神来看,也应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技术、经济专家从事其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做资格审查事项更为合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