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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业绩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理由限制、歧视其他供应商,但已累计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例如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投标单位承接过同类项目的每份得2分,最高得10分)是否也有歧视性?

答复: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不得设置为评审因素,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将某一时间段内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但分值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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