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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特点予以区别对待。采购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如医疗机构物业服务一般包括医疗污染物处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但必须保证一定数量潜在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