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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质疑必须按照评审专家的意见吗?

当然不是。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答复质疑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不是评审专家的职责。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也可以不组织。是否需要评审专家协助,视具体质疑事项和调查取证情况,因需而定。

评审专家在答复质疑中的地位仅是协助,处理和答复质疑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是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自己掌握证明材料认定的事实,直接作出答复决定,不是必须必须按照评审专家的意见来答复,如果评审专家的协助意见与事实不符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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