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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吗?

留言编号:5376-3436439

留言内容:《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其中: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有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对此我有几点疑惑:1、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因为查询了法规只有工程才有质量保证金相关的规定。如果是货物或服务项目,是否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2、如果不允许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

答复: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

  2、财库(2019)38号文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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