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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食堂副食品采购可以不执行财库[2019]38号文规定吗?

留言编号:5565-3423018

留言内容:您好,关于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我校采购过程中有以下两个问题请教,谢谢:1、针对非政府采购项目(不使用财政资金或使用财政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是否也需要强制执行38号文关于资格库、备选库的规定?(如学生食堂副食品采购等,即便标段分的很细,每个品类若只招标一家供应商,很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履约影响食堂正常开伙等情况) 2、我校图书馆每年会使用财政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购置一批中外文纸质图书及中外文纸质报刊,用于下一年度教学科研活动。由于当年度无法确定下一年度的具体采购书(刊)目(书目下一年才能出来)及内容,故实际采购过程中均采购不少于2家中标供应商,并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中标原则以及按照评审排名确定的各家中标供应商采购分配金额(实洋),待下一年度采购书目内容确定后根据全校师生选择情况从中标的几家供应商中选择对应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因图书采购有很多不确定性,不好提前分包和预测每包的准确采购预算。请问对此类特殊项目,能否一个标段允许多家供应商?

答复: 1、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范围内。但是学生食堂如果使用财政补贴资金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应当执行38号文的规定。

  2、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图书采购属于政府采购且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图书特点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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