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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可以明确不接受邮寄的质疑函吗?

留言编号:0253-3553760

留言内容:您好!请问采购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约定接收质疑函的接收方式吗?比如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不接收邮寄的质疑函合法吗?

答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因此,正常情况下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不接收邮寄的质疑函。


留言编号:5272-3553994

留言内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招标文件载明确了不接受邮寄的质疑函,供应商却在为告知代理机构的情况邮寄的质疑函,代理机构要受理吗?

答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虽然招标文件载明了不接收邮寄的质疑函,但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尽量解决问题,作出相应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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