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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造价咨询项目可以通过入围的方式采购吗?

留言编号:7715-3595919

留言内容:财库201938号,第二条,除小额零星采购使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这种入围建库的除外情形如何理解?比如:1、县区级公车定点维修服务的入围(统一由区事务局招标确定15家公车定点维修服务点,服务全区公车);2、基层街道办事处零星分散的垃圾清运动,以及一些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工作量的工作,通过招标确定10家入围单位,服务于辖区自身一些零星分散,不确定性较强的工作;3、县区财政评审中心或者审计局通过招标确定10~20家入围造价咨询单位,服务全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审计工作;4、县区级征收办,因为一些无法确定的(也是一些无法确定发生时间、具体工作量,突发临时性的工作)拆迁征收工作,通过招标确定15家入围单位,服务于自身拆迁征收的普查测量工作需要。以上这四种情况属于文件禁止或者清理的范畴吗?如果是,这些工作应该怎么开展?

答复:1.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给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针对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可以由财政部门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或定点采购,但应当在明确需求标准、量价关系和付费原则基础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

  2.为了简化程序,对于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则有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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