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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奖项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留言编号:2750-3511573

留言内容:我校拟对游泳池改造工程进行采购,招标文件综合评分中以“已完成公共建筑(场馆类)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15分”;“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场馆类)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筑领域相关奖项,省级奖项每提供一个得1分,国家级奖项每提供一个3分,最多9分”作为打评分项。想咨询下这样设置评分是否有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中小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等门款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答复: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有关的因素可以列为评审因素。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场馆类)类似业绩与完成本项目的履约能力有关,可以列为评分因素。但是建筑领域相关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并无直接关系,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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