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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能予以6%-10%的价格扣除?

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根据46号文第九条规定,货物既有小微企业生产,又有中型企业生产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即不能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采购项目既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以前有些地方会把项目拆分,大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扣除。但46号文出台后,就不能进行拆分了,只要是打包在一起的,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46号文第九条,关于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投标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也是要求小微企业必须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才能享受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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