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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既有小微企业生产的,又有中型企业生产的,能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吗?中型企业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吗?

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对于非预留份额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是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只有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关于价格评审优惠,46号文主要规定的是“对于非预留份额项目或采购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


另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对待。


有人会问,46号文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关于规模因素方面的规定是否有冲突?实际上,46号文和87号令并不冲突。87号令第十七条要求的是不能把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比如证书的评选涉及到企业的规模条件,那么就不能把此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而46号文规定的是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体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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