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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中,“兼投不兼中”的适用原则是什么?对采购方式是否有要求?

所谓“兼投不兼中”是一个实务中的概念。“兼投”是指采购项目有多个采购包,供应商都可以响应;“不兼中”是指供应商虽然在多个采购包的竞争中排名第一,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只能中一个采购包。“兼投不兼中”应该通过采购文件进行规定。


需要注意,“不兼中”的规则一定要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清楚,采购人不能想让供应商中哪个包就中哪个包,这样供应商会不服气,引起纠纷。例如A供应商在三个采购包的竞争中排名第一,最终中哪个采购包呢?国际上有这样一个规则:供应商中哪个采购包采购人花钱最少,供应商就中哪个包,这样供应商就不会有异议了。如果采购文件中不约定“不兼中”的规则,按照“逆合约编者原则”,就是让供应商说了算,供应商想中哪个包就中哪个包。


兼投不兼中,一般适用公开招标采购,但并非其他采购方式不适用。值得注意的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为推荐方式有可能限制了供应商的自主权,而且不利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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