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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样品作为评审因素时,是否可以设置为主观分值?

首先,采购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其次,如果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把样品作为评审因素,需要注意几点:第一,设置分值不能太高,最好在10分之内;第二,把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第三,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规定对样品如何进行保管、封存等。


样品作为评审因素时,与其他评审因素的要求是一样的,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所以,样品也应该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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