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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对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愈期利息,该条例实施之日前没有按约定支付款项延续至今,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迟延支付款项如果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则自实施之日起所欠款项应当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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