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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小组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的项目情形,是针对所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磋商项目,还是仅针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磋商项目?

答:是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下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所有项目,不专指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项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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