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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评审吗?

答:财政部87号令中明确了可以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即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而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所以,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因为资格审查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必要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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