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履约验收 >>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合同标的数量的变更有何规定?
详细内容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合同标的数量的变更有何规定?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解读

该规定强调追加的合同标的物要与原合同标的物相同。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