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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更正时,在澄清更正公告发出后,还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供应商吗?

答: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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