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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答复投诉供应商?

答:不需要。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可以同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违法情形另行处理,无需与投诉事项一并进行。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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