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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属于同一商会组织的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能认定为恶意串通吗?

答:不能仅仅因为两家供应商同属一个商会组织就直接判定其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属于恶意串通。所以除了同属一个商会组织外,还要看相关供应商是否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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