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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供应商的样品由同一辆车同时运达,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

答:不能以此认定相关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是否存在串通投标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来判断。样品由同一辆运输工具一起运输,并不在上述规定的情形范围内,因此,无法以此认定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当然,多家供应商安排同一辆运输工具一起运输样品,可以作为串通投标线索加以关注,如果有司法调查等介入的话,可以提交给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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