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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供应商,应当如何认定?

答:首先,根据财政部87号令规定,如果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次,在中标人确定后,如果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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