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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最终报价后,供应商报价太高,采购人能否要求重新报价?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报价轮次数是采购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在磋商过程中能够变动的只有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因此提问中所述的在最终报价之后,采购人因为供应商的报价过高而要求他们再次报价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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