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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设备采购的项目,6月20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7月10日,逾期交货20天甲方可解除合同,现已经逾期40天左右,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标?答:政府采购合同使用《民法典》,如果所欠采购合同中明确了逾期交货20天后甲方可以无责解除合同,那么现在已经逾期40天了,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现适用《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