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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未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拒签合同合法吗?

答:采购人拒签合同不合法。财政部87号令明确,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不是等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采购人并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取得拒签合同的权利,此时,采购人依然受到中标成交结果的约束,更应当积极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弥补自身过失。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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