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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还需要留存吗?

答:所有的投标文件都应当留存,留存纸质或用电子档案方式留存。留存时间至少15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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