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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单一来源需要公示、报批吗?

答:不需要。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明确,山西财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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