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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答:将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成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多个项目实施采购,就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虽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但对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未作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定义可以作为参考。在组织工程项目采购时,可以对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 号)的规定,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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