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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预算金额一年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公开招标合同已于去年年底到期,今年下半年才启动招标工作签订公开招标合同,上半年过渡期产生的费用小于采购限额标准。请问过渡期内自行采购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定性为何种违法行为?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规避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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