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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家具采购项目,为了防止供应商履约能力不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在安装前,需提供样品核查,如不满足采购需求,将判定为中标无效”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如果确实担心履约能力不足,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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