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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供应商依法对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该供应商认为修改后的事项还是属于违法事项,那么该供应商应该重新质疑还是直接投诉?

答:应当重新进行质疑。第一次质疑已经成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经修改,不属于“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的情形。提问中情形属于修改后招标文件存在新的问题,供应商可以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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