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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可以将“企业经营连续3年盈利”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首先,企业盈利情况属于财务状况,是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其次要求“连续3年”属于对3年内新成立公司实行差别待遇。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不得将“企业经营连续3年盈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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